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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到欧盟的企业请注意安全数据表(SDS)有更新

发表时间:2020-07-10

2020年6月26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EU)2020/878修订法规,对 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II关于编制安全数据表(SDS)的要求进行了更新。

 

其更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 根据欧盟发布的REACH法规修订法规(EU)2018/1881,对纳米材料提出了要求,SDS的相关部分需要增加纳米材料的相关信息。

2. 安全数据表中使用的语言应简单、清晰、准确,避免使用行话和缩写。不得使用“可能危险”、“无健康影响”、“在大多数使用条件下安全”或“无害”等声明,或表明该物质或混合物不危险的任何其他声明,或与该物质或混合物分类不一致的任何其他声明。

3. 如满足欧盟(EC) No 1272/2008法规中对于唯一配方标识(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UFI)的要求,则在SDS中第一部分产品识别(Product identifier)中应有体现危害性描述及其相关部分,除了需描述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PBT),以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积性(vPvB)的物质外,还需增加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的物质内容。

4. 该修订法规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直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考虑到SDS的更新可能对企业造成负担,此修订法规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仍可以按照REACH法规附件II在2015年发布的修订法规(EU) 2015/830的要求提供SDS。

官方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20.203.01.0028.01.ENG&toc=OJ:L:2020:203: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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