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盟的CE商品注意了:7月16日起,没有欧盟授权代表即属违法!
发表时间:2021-07-12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于2019年6月20日批准了一项新的欧盟法规(EU) 2019/1020,并计划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实施。
一、法规速递
(EU) 2019/1020是针对欧盟境内产品销售的市场监管法规,将于2021年7月16日起强制实施。此法规旨在确保无论是通过线下传统销售渠道,还是线上电商渠道进入欧盟的产品都有明确的产品负责人;以及,确保欧盟各国政府监管机构可对每个产品进行监督和问责。
新法规实施后,所有进入欧盟的市场的本指令覆盖的消费品都必须有欧盟境内的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作为商品合规的负责人;如果没有指定负责人,将被视为不合规,商品将不能正常进入欧盟市场。
也就是说,从2021年7月16日起,您的商品在欧盟销售,即使有CE标志但没有在欧盟的经营者角色指定,也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商品被扣留或退运的风险。
二、什么是经营者?
近年来欧盟市场上关于跨境电商渠道入境产品的质量安全通报呈上升趋势,相较于传统贸易,其商品的来源追溯和责任追究成了市场监管部门的难点。因此,欧盟要求境外企业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个负责主体,即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当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时,经营者对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性承担监管配合责任。
经营者角色如下:
a. 设立在欧盟的制造商,或
b. 进口商,当制造商不在欧盟时,或
c. 制造商授权的代表,代理制造商行使“制造商授权清单中”提到的任务,或
d. 在欧盟未建立任何a,b和c点所述的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下,在欧盟就其所经营产品建立的履行服务提供商(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s)。
其中,履行服务提供商(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s)是新增的角色,至少需要提供如下四项产品销售服务中的2项内容:warehousing(仓储),packaging(包装),addressing(寻址)and dispatching(调度)。
三、新法规对出口欧盟企业的影响
对于欧盟境外的出口企业而言,基于传统贸易一般都存在进口商(欧盟内),或者在欧盟境内有符合要求的主体作为制造商授权代表;但是新法规实施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影响较大。
因为跨境电商企业一般来讲不能满足上述第a, b两点的要求,这时候就需要满足第c点或第d点的要求。
1、如果贵司不涉及独立跨境销售产品到欧盟,则可以认为此法规对贵司无影响,维持现状即可符合新法规要求。
2、如果贵司的线上销售业务符合欧盟的跨境电商定义,则需要注意与合作的电商平台确认谁来担当产品负责人的角色(即上述第二部分第a至d点的角色)和责任。
四、新法规涉及范围
针对电子电器产品,可能涉及适用的指令有:
2006/42/EC: MD, 机械指令
2009/125/EC: ErP, 耗能产品指令
2011/65/EU: RoHS, 电子电器有害物质限用指令
2014/30/EU: EMCD, 电磁兼容指令
2014/35/EU: LVD, 低电压指令
2014/53/EU: RED, 无线电设备指令
可能涉及的销售渠道:
远程销售(邮政包裹)
跨境电商
电商平台(亚马逊、京东海外、 天猫国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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