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两项有关食品接触材料测试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20-09-04
2020年8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1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20日。
其中涉及《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5-亚乙基-2-降冰片烯迁移量的测定》等两项食品接触材料测试标准。针对《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进行分析,与GB 4806.9-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原料要求;
● 修改了理化指标,并增加了合金元素迁移限量指标;
● 删除了“特殊使用要求”;
● 修改了迁移试验特殊要求;
● 修改了标签标识要求。
同时,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 食品接触面使用的金属基材不应使用铅、镉、砷、汞、锑、铍和锂作为合金元素。金属基材和镀层所用的金属材料的杂质元素含量应满足表1金属基材和镀层材料中杂质元素含量要求。
2. 新增的合金元素迁移限量指标:
项目a | 指标/ (mg/kg) |
铝 / Al | ≤ 1b |
铬 / Cr | ≤ 0.25 |
钴 / Co | ≤ 0.02 |
铜 / Cu | ≤ 4 |
锰 / Mn | ≤ 2.0 |
钼 / Mo | ≤ 0.12 |
镍 / Ni | ≤ 0.14 |
锡 / Sn | ≤ 100c |
锌 / Zn | ≤ 5 |
a 可根据材料成分确定待测元素(例如,牌号32Cr13Mo的马氏体不锈钢需测定锰、铬、镍、钼;对金属镀层,根据镀层金属成分确定待测元素)。 b 对无涂层铝及铝合金材料及制品,该项指标为5 mg/kg。 c 不适用于镀锡薄板容器。 |
3. 预期重复使用的金属材料及制品按GB 31604.1要求进行三次迁移试验。其中,不锈钢材料及制品以第三次试验测定结果为依据进行合规性判定,如第一次试验测得的迁移量未超过限量,且确有证据证明后续试验测得迁移量不会增加,则无需进行后续试验;其他材质的金属材料及制品的三次迁移试验结果中有任何一次超标即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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