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附录17新增第77条甲醛限制条款
发表时间:2023-07-27
2023年7月1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修订法规(EU) 2023/1464,新增附录XVII第77条款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具有全部约束力。
新增条款限制内容如下:
物质名称 | 限制条件/限制要求 |
77.甲醛及甲醛释放物质 CAS号:50-00-0 EC号:200-001-8 | 1. 自2026年8月6日起,在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以下情况,则不得投放市场: a. 家具和木制品,甲醛浓度超过0.062mg/m3。 b. 家具和木制品以外的物品,甲醛浓度超过0.080mg/m3。 第1段不适用于: a. 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仅天然存在于生产物品的材料中。 b.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专供户外使用的物品。 c. 专门用于建筑外壳和隔气层外部的建筑物品,且不会向室内空气排放甲醛。 d.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暴露。 e. 第72条管控范围内的物品。 f. 法规(EU) No528/2012管控范围内的生物杀灭产品(*)。 g. 法规(EU) 2017/745管控范围内的设备。 h. 法规(EU) 2016/425管控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i. 法规(EC) No1935/2004管控范围内的食品接触材料。 j. 二手物品。 2. 自2027年8月6日起,在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道路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mg/m3,则不得投放市场。 第2段不适用于: a.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其内部的甲醛浓度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暴露。 b. 二手车辆。 |
(*)2012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生物杀灭产品的上市和使用的(EU) No 528/2012(欧盟)条例(OJ L 167,27.6.2012,p. 1) |
其中,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如下:
1. 限制要求第一段中提到的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累积参考条件下在试验箱的空气中进行测量:
a. 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为(23±0.5)℃;
b. 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应为(45±3)%;
c. 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 m2/m3。该负载系数适用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该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d. 试验箱内的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e. 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 应使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 在整个试验期间,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试验箱空气中的甲醛浓度,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稳态浓度;
h. 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便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得超过28天;
i. 在试验箱内测得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不具备或不适于测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释放量,可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须有科学上有效的相关性。
2. 限制要求第二段中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公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按照ISO 12219-1或ISO 12219-10中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条目77第2款第1项所述限值。
法规原文链接:
EUR-Lex - 32023R1464 - EN - EUR-Lex (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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