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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附录三新增第45项豁免条款

发表时间:2021-05-07

2021年4月2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欧盟RoHS修订指令(EU) 2021/647,要求在附录三新增第45条关于民用(专业)炸药电子起爆器中的铅及六价铬豁免,并自2021年11月1日开始适用,有效期为5年。

 

 

 

新增第45项豁免条款详情如下表:

 

序号

豁免条款

适用范围与期限

45

民用(专业)炸药的电子起爆器中的二叠氮化铅,苯甲酸铅,二甲基磺酸铅,橙铅(四氧化铅),二氧化铅以及民用(专业)炸药电子起爆器的长时爆破延时药剂中的铬酸钡

适用于第11类设备,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注:第11类设备指除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消费类设备,照明设备,电动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疗设备,监测和控制设备和自动售货机以外的其他电子电气设备。)

 

相关链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1.133.01.0054.01.ENG&toc=OJ%3AL%3A2021%3A133%3A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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