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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1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复核、延续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是指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人们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围护的公共建筑设施,是人们学习、工作、出行、旅游、度假、交往,娱乐、购物、美容等活动和临时性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存在人员集中,流动性大;场内设备和物品容易受到化学污染物和空气微生物污染;公共场所容易传播疾病;不宜监督管理等特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许可证复核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办法》第五条 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许可证复核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佛山市沃特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综合能力,可以提供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化学污染物和空气微生物监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以及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

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化学污染物和空气微生物监测: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室内风速、室内新风量、噪声、照度、大气压、辐射热、池水温度、池水透明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氨、臭氧、尿素、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总数、溶血性链球菌。

游泳池水微生物监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微生物监测:嗜肺军团菌、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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