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N成2022年监管重点,输欧前务必注意这些要求!
类别:最新法规 文章出处:沃特测试发布时间:2020-12-18 浏览人次:
2020年11月5日,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官网消息,执行论坛决定将2022年的试点计划聚焦于企业如何履行危险混合物(例如:洗涤剂、涂料、粘合剂等)的毒物中心通报(PCN)义务。
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有义务完成危险混合物(消费者或专业用途)的PCN通报。欧盟执行论坛将于2021年开启试点项目的准备工作,并计划在2022年第二季度至2023年中开始审核。该项目的报告预计将于2024年初发布。
而在今年较早前的6月22至25日,在赫尔辛基举行的会议上,执法论坛同意计划开展第十次联合执法行动(REF-10)。该行动将集中于产品的综合检查,主要涉及物品,但也涉及混合物。对于混合物,执法论坛将于2021年和2022年开展为期两年的执法行动,准备工作于今年开始。本次执法主要检查混合物的危害分类,重点关注洗涤剂和清洁产品。
6月26日,欧盟发布(EU)2020/878修订法规,对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II关于编制安全数据表(SDS)的要求进行了更新。该修订法规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直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由此可知,明后两年将是输欧混合物的“执法年”。对于有危害的混合物产品,在输欧前,企业应了解欧盟相关法规以做好合规应对。
(一)什么是PCN?
毒物中心通报全称Poison Center Notification,简称PCN。这项义务来源于CLP法规第45条(Article 45),要求欧盟境内的混合物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向各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交混合物的配方组成、危害、毒理学等信息,以便在实际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紧急医疗事故时,主管机构能第一时间给出准确的急救措施。
(二)何时需要PCN?
PCN自实施以来,ECHA一直关注其实际运行效果。鉴于各成员国对通报要求不一致、企业多次提交、混合物成分无法准确识别等问题,ECHA于2017年在CLP法规中新增了附件VIII(Commission Regulation 2017/542),统一了欧盟境内PCN的很多具体做法。
附件VIII针对企业产品的实际用途不同,给予了不同的过渡期。
消费品用途由于产品直接面向普通大众,在遇到紧急医疗情况时,需要的专业指导更加紧迫,因此给予的过渡期也是最短的。但在2019年10月,欧盟委员会采纳了工业界提出的一项关于延长消费品用途PCN过渡期的建议,实施日期由2020年1月1日推迟到2021年1月1日,其他两项用途的实施日期不变。
(三)谁来履行PCN?
PCN义务履行的主体是欧盟境内混合物的进口商和下游用户。此外,欧盟境外的贸易商不可以代替境内的进口商履行PCN义务,但是欧盟境内的咨询机构或母公司可以代替子公司履行合规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需通过ECHA统一建立的PCN-Portal(毒物通报门户网站)提交混合物信息到产品投放市场的成员国指定机构。
(四)输欧前,留心这些混合物新要求
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投放于欧盟市场的混合物分类标签必须执行CLP法规要求。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需要为混合物确定正确的分类,以识别危险特性,防止在SDS和标签上传递不正确的信息,同时,也需要关注法规变化,及时更新分类和标签信息。
1、关注混合物的分类更新
ATP(对法规的技术进步调整)会不定期增加、删减或变更官方强制采纳的CLP附件VI中危害物质的分类结果。企业可在CLP法规及相关ATP修订版原文或者登录ECHA网站(https://echa.europa.eu/)跟踪物质分类。
2、关注标签的更新
CLP新的附件VIII要求毒物中心通报完成后,在标签上附上16位UFI代码。一个UFI只能针对一个企业的一个配方,是企业配方信息的唯一性识别号,需要加贴在企业CLP标签中。
企业利用ECHA提供的在线UFI生成器,根据企业的VAT号和内部配方号,自动生成唯一的UFI码。
3、关注SDS的更新
新的SDS编写法规(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0/878)中明确指出,基于CLP附件VIII的要求,如果产品未包装、或作为工业场所使用的有危害的混合物产品,在SDS第1.1节中提供UFI,代替在标签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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