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指令附录Ⅲ豁免条款更新
类别:最新法规 文章出处:沃特测试发布时间:2023-02-08 浏览人次:
2023年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指令(EU) 2023/171,在欧盟RoHS指令2011/65/EU附录III中新增关于六价铬的豁免条款9(a)-III。
欧盟委员会对之前提出的豁免申请进行了评估,得出“在制冷剂溶液中替代六价铬目前在科学和技术上是不可行”的结论,其他加热技术消除了铬酸钠形式的六价铬使用无法提供同等的功能和性能。气体吸收式热泵确实可以提供比冷凝锅炉技术更高的能源效率,还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符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豁免相关条件,因此在指令的附录III中,插入了以下豁免条目:
条款 | 豁免内容 | 范围与有效期 |
9(a)-III | 在用于空间和水加热的气体吸收式热泵的碳钢密封回路的工作液中用作防腐剂的六价铬含量不高于0.7%(以重量计) | 适用于第1类产品(大型家用电器),2026年12月31日到期 |
欧盟RoHS指令2011/65/EU豁免相关规则:
1. 豁免有效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2)
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对于附件I中1-7, 10, 11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5年,第8和9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2. 豁免延期申请规则-2011/6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在委员会对续展申请作出决定之前,现有豁免保持有效。
3. 豁免撤销过渡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6)
豁免延期申请被驳回或豁免被撤销的,豁免期限自决定之日起最早12个月,最迟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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