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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附录XVII拟新增对甲醛释放量的限制

发表时间:2022-05-16

2022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草案,拟在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中新增对物品及车辆中甲醛释放量的限制条款。该草案将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咨询,并拟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

 

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物质名称

拟限制条件

甲醛及甲醛释放物质

Formaldehyde

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8

and formaldehyde releasing substances

1. 自【本修订条例生效后36个月】后,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在拟修订指令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以下几种情况,不得投放市场:

(a) 木制品和家具:0.062mg/m3;

(b) 木制品和家具以外的物品:0.08mg/m3。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

(a) 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仅供户外使用的物品;

(b) 专为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

(c) 本附件第72条规定范围内的物品;

(d) 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颁布的法规(EU) 528/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灭剂的物品;

(e) 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设备;

(f) 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g) 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h) 二手物品。

2. 自【本修订条例生效后48 个月】后,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了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道路车辆,如果在拟修订指令中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mg/m2,将不得投放市场。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

(a) 专为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

(b) 二手车。

 

甲醛在室温和常压条件下是一种具有高度活性的气体。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号法规(EC) No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中,它被归类为致癌物质1B类、诱变剂2类、急性毒性物质3类、皮肤腐蚀性物质1B类和皮肤致敏剂1类。

 

甲醛是一种产量大、用途广泛的化学品。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甲醛中,98%被用作以甲醛为基础的树脂、热塑性塑料和其他化学品生产的化学中间体,这些中间体进一步被广泛应用。甲醛基树脂用于生产各种各样的物品,这些物品都可能会释放出甲醛。甲醛基树脂的主要用途是在人造板的制造中,作为木材结构的粘结剂。这种树脂也用于其他木制产品的生产,如家具和地板,也会用于壁纸、泡沫、汽车和飞机零件、纺织品和皮革等产品。

 

该草案当中还规定了甲醛释放量的测试方法。此通报草案管控对象为物品,后续一旦正式管控,将会对众多企业产生影响。

详情请点击: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EEC/22_3131_01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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