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类别:最新法规 文章出处:沃特测试发布时间:2021-10-11 浏览人次:
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告明确表示,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共22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儿童化妆品定义、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规定了覆盖注册备案管理、标签标识、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上市后监管等全链条监管要求,指导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根据儿童的生理特点和可能的应用场景,遵循科学性、必要性的原则,研制开发儿童化妆品,其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
● 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 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产品执行的标准。
●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 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不良反应。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儿童化妆品作为年度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重点类别。
相关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008171226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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