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10日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排污许可证
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同)于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并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2017年7月28日起试行),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下表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除上述表格中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亦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排污许可证申请
排污单位在规定的申请时限,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排污许可申请材料。
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照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意受理的进入审核流程,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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